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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8 條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原政風人事作業於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時,並
    因應一條鞭業務特性,訂有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
    員會設置要點、政風人員考績作業送核程序、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及獎懲
    標準表等管理規定。為應一條鞭人事管理實際需要,爰增列授權訂定政風人員人
    事管理有關事項之權責、作業程序規定之法源。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明定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仍應分別適用有關之法規;為保持政風人員之超然立
場,公平、公正辦理其業務及維護其權益,並明定其任免遷調之辦理程序依政風系統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