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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 條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未來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後,將該署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
    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
    法務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增訂第二項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指
    揮監督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以資明確。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明定法務部為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