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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本條例修正後之施行日期,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時程辦理,爰授權由行政
    院定之。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