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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1 條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本條例僅對有關事項作概括性、原則性之規定,其執行有關細節,則有待於施行細則
詳加規定,爰參照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明定本條
例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