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本條例僅對有關事項作概括性、原則性之規定,其執行有關細節,則有待於施行細則 詳加規定,爰參照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明定本條 例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