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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 條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後段法例普遍規定結果,已失其作為相關法律間適用關係判準之作用,而成為贅
    語,爰予刪除。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明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如本條例未特別規定者,
自仍應適用現行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資週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