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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1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方案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