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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一、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修正本點規定中檢察機關之名銜。
二、因本部公報業於八十二年停刊,爰配合修正本點第一款。
三、因應網路時代來臨,電子媒體普及,本部法律常識教育影片與各地方檢察署法律
    宣導片,應積極運用,廣為宣導,並不限電影院,爰酌修本點第三款及第六款。
四、目前各地方檢察署辮理法律宣導及法治教育並未編列預算,且除指派檢察官外,
    尚指派觀護人、書記官等前往機關、學校、團體宣講,爰酌修本點第八款,以符
    實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