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第一項將「觀護志工」修正為「榮譽觀護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現行規定第九點酌作文字修正後移至第四點第三項規定。 三、增訂本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榮譽觀護人接受成長訓練、領導訓練課程之資格、課程 內容及辦理方式。各檢察機關辦理成長訓練,得自行或委由相關機(關、構)、 學校、團體辦理,並得分次進行。各檢察機關亦得依實際需求挑選合適之群組課 程辦理成長訓練,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四、本點第三項規定領導訓練由法務部統一規劃分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