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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9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點第一項將「觀護志工」修正為「榮譽觀護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現行規定第九點酌作文字修正後移至第四點第三項規定。
三、增訂本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榮譽觀護人接受成長訓練、領導訓練課程之資格、課程
    內容及辦理方式。各檢察機關辦理成長訓練,得自行或委由相關機(關、構)、
    學校、團體辦理,並得分次進行。各檢察機關亦得依實際需求挑選合適之群組課
    程辦理成長訓練,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四、本點第三項規定領導訓練由法務部統一規劃分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