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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8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將現行規定第八點酌作文字修正後移至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二、本點新增團體榮譽觀護人之任期、不予續聘之事由。
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一、為使觀護志工瞭解觀護工作所可能涉及之層面,以順利協助執行,故修正部分課
    程內容。
二、為精進觀護志工之專業輔導知能及培訓優秀之觀護志工幹部,凝聚志工向心力,
    爰於基礎與特殊訓練外增設成長訓練與領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