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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6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使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成長訓練、領導訓練之課程更具彈性,並能與時俱進
    ,明定檢察機關得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變更或調整其課程內容、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