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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3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第一項將「觀護志工」修正為「榮譽觀護人」。
三、增訂有關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相關規定,並規範個人榮譽觀護人得向
    檢察機關請求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之規範。
四、第三項明定志願服務證由法務部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