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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點第一項作文字修正將「交付」修正為「囑託」、將「觀護志工」修正為「個
    人榮譽觀護人」。
二、本點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現行規定第十點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移至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四、團體榮譽觀護人不輔導個案,故第三項規定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