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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各界對於保護機構專業化之期待,並明確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
    八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機構管理之專門學識之標準,爰增訂本條第
    一項,以明確計。
三、另因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委員與分會主任為執行、推展法定業務之年資或經
    歷要求與相關認定標準自應有其差異,爰於第二項敘明相關年資要求、專業程度
    及其他認定標準等細節性規定,由保護機構依法另行訂定之,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