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本次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制度變革幅度甚大,為保留後續實務試行後機動調整
之彈性空間,並貫徹本次修法之「申請從簡」之宗旨,申請書宜要求提供審查所
需之基本資料即可,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酌修本條第一項文字,並
將申請書之應載明事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修文字;至於申請對象則回歸本法第六十
二條之規定。又後續主管機關自應依本條規定,制訂申請書之統一格式,以使申
請人及各受理之審議會有所依循。
三、覆審會依本條第三項訂定補正期間,應考量個案實際情形從寬酌定合理期間,不
應以事實上無期待可能性之補正期間作為駁回申請之依據,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