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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本法所稱「重傷」之範圍已有所擴增,其中「依刑
    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部分已於本法第三條第六款前段予以明定,爰刪除本條
    現行相關文字;惟同款後段「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
    項目之情形」之認定流程及標準,於立法審議過程中曾有不同見解,爰於本條敘
    明,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