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信託之 相關權益,參酌法務部八十九年法保字第○○○一九五號函釋及鼓勵金融機構開 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要點,增訂本條,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