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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性侵害補償金為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為
    使性侵害補償金之審議有客觀標準可資參照,爰明定依被告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提起公訴之起訴書所載明之所犯法條,分為三等級及其給付範
    圍標準,俾使各地檢署之審議會於給付範圍內,得依個案情節、犯罪事實及證據
    等進行審酌後,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
三、考量個案情節或事由不一,檢察官經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
    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為緩起訴處分者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
    條為不起訴處分,但相關犯罪事實明確或經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審議會
    本於確信認該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之犯罪事實或被害結果確實存在時,自得依本
    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及第二項之給付範圍標準,本於權責為
    性侵害補償金核發決定之行政處分,爰增訂第二項,以期完善。
四、另考量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係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爰於
    第四項訂定此等案件之性侵害補償金決定方式,以符實需。
五、如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致死亡或致重傷者,本得逕依遺屬補償金或重傷補償金規定
    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又審議會或覆審會亦應本於權責及考量犯罪被害人
    之最佳利益為較優之補償決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