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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變更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法施行後,審議會仍可考量申請人之意願與其最佳利益,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二
    項但書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本於職權選擇適用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
    月七日修正前(以下簡稱舊法)之規定進行審議,爰修正本條作為設置犯罪被害
    補償金專戶之依據,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