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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內容具高度機敏性且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故為強化
    相關收受本法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相關機關(構)之保密義務與處理、
    使用資料之原則,爰參考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