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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被害人」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
    」定義有別,為避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案件於第第三章其
    他條文產生法規適用爭議問題,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