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被害人」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 」定義有別,為避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案件於第第三章其 他條文產生法規適用爭議問題,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