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性,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增訂本條,以明確規 範涉及出版品相關業務時之具體個案服務與協助之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