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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注意、
    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隱私、名譽及落實自律機制,故有針對本法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隱私之定義及範圍加以明確規範之必要性,爰參考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以求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