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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矯正機關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假釋之陳述意見,除依受刑人假釋實
    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密外,於收受資料之相關行政程序亦應注意保密並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適當保護措施,以維護陳述人之隱私
    安全,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