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矯正機關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假釋之陳述意見,除依受刑人假釋實 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密外,於收受資料之相關行政程序亦應注意保密並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適當保護措施,以維護陳述人之隱私 安全,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