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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8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法律扶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會務運作之監督及
    查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