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若有不依本法行使
    其職權或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分;且前開情狀係限縮於情節重大
    致影響會務運作者為限,仍保留予保護機構較高程度之自主性,減輕外界產生主
    管機關過度干預或指揮之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