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若有不依本法行使 其職權或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分;且前開情狀係限縮於情節重大 致影響會務運作者為限,仍保留予保護機構較高程度之自主性,減輕外界產生主 管機關過度干預或指揮之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