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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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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6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申訴與再申訴事件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因事涉繁瑣,爰規定由保護機構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