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6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申訴與再申訴事件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因事涉繁瑣,爰規定由保護機構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