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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1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增訂第
    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及定期報備機制。
三、參考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並配合立法院審議預、決算期程
    ,於第三項明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與預算資料,前一年度之工作報告、決算報告
    及相關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行政程序等規定,並優先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而
    為適用。
四、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立法例,增訂第四項規定,明定前項保護機
    構應送主管機關等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理原則;另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
    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之績效評估作業辦理事
    宜,訂定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