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保護機構及分會工作人員之基本資格;有關人事、福利等細節性規定則授權 保護機構另訂定詳盡規範,以符實需。 三、為保障保護機構工作人員之薪資福利待遇與民間同性質業務之工作人員具備相近 之標準,爰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訂定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