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及其他保護措施受理件數逐年提升,為免爾後政府所編列公 務預算發生不足,並得適時調節,爰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法律扶助法第 六條規定,增訂法務部得設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之法源依據,並於爾後視業務實 際需要、基金來源之籌措及未來國際趨勢等,再行規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