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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及其他保護措施受理件數逐年提升,為免爾後政府所編列公
    務預算發生不足,並得適時調節,爰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法律扶助法第
    六條規定,增訂法務部得設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之法源依據,並於爾後視業務實
    際需要、基金來源之籌措及未來國際趨勢等,再行規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