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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0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明定董事會職權,並參
    採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保護機構重要職務之人事任用同意權列入董事
    會職權(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