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明定董事會職權,並參 採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保護機構重要職務之人事任用同意權列入董事 會職權(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