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外界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使保護機構之決策能多元化、專業化,爰
參考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例,並配合實務運作所需,定明第一項保護機
構董事會董事遴聘方式及組成人數。其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有關
之團體或機構代表」,係指與保護機構及分會工作內容相關或須資源互補、案件
轉介之相關團體或機構,附此陳明。
三、第二項定明董事推薦及重新遴聘之程序規定。
四、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五、為使董事會決策過程能兼顧分會第一線執行工作者之實務經驗,並促進主管機關
對於保護機構重要會議之參與,俾利於第一時間掌握、瞭解其業務運作與推展情
形,爰為第四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