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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因犯罪行為導致身心受創,為避免造成二次傷害,無論是政
    府機關或公、私立機構、團體均應秉持專業,同理犯罪被害人之立場,尊重犯罪
    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以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原則並考量其最佳利益方式,
    提供適切之服務,爰增訂本條。
三、參考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及保護最低標準指令(Directive of
    establishing minimum standards on the rights,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crime,以下簡稱歐盟被害人權利指令)」 1.2 指令目標與主要
    元素之內涵「所有與被害人接觸者,應以尊重的、敏感的、符合需求的、專業的
    與非歧視的態度來認可與對待被害人」(According to the Directive,
    victims shall be recognised and treated in a respectful, sensitive,
    tailored, professional and non-discriminatory manner by all actors
    coming into contact with them.)、日本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第三條規定「任
    何犯罪被害人等個人尊嚴應受尊重,並享有符合尊嚴對待之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