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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犯罪被害人之需求多元,涉及各部會職掌,亟需整合各部會資源,全力共同
    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行政院特訂頒「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以整合
    各部會業務及資源,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爰參考前開方案之各項具體
    措施,及參酌兒少權法第七條、家暴法第四條、身權法第二條、性防法第三條之
    立法模式,於本條明定相關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劃分,以利執行與
    落實;至於各該權責業務之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
    屬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
    機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以利本法之落實。
三、第二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說明如下:
(一)涉及犯罪被害人之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復健及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長期
      照顧等權益與政策等相關事宜,屬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權責,爰增訂第一款規定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二)涉及本法第二章保護服務內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人身安全保護及刑事訴訟權
      益告知事項須由警政單位給予協助,爰增訂第二款規定警政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
(三)有關犯罪被害人之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實須由
      勞動主管機關予以協助,爰增訂第三款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四)涉及犯罪被害人之就學權益、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屬教育主管機
      關權責,爰增訂第四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五)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因係犯罪被害人,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
      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等事宜,屬移民主管機關之權責,爰增訂第五款規定移
      民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六)我國國民因觀光、商務、探親或其他事由而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
      犯罪行為被害或外國籍、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於我國
      領域內觀光旅遊因犯罪被害之緊急處理、權益維護、保護服務與其他必要協助
      事項及相關涉外事項,分屬交通主管機關、外交主管機關、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之權責,爰增訂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
(七)涉及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漁工之權益維護、保護服務及其他
      必要協助事項,屬農業主管機關權責,爰增訂第九款規定農業主管機關權責事
      項。
(八)對於犯罪被害人之名譽及隱私權益保障之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係由文化主管機關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處理,爰增訂第十款
      及第十一款規定。
(九)為避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有所遺漏,爰於第十二款規定其他措施
      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