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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蓋本章規定係立基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之羈押替代處分,為
    求立法簡潔,自無將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通盤重複訂定之必要,故未另為規定之
    處,乃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本條,以明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