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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章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係架構於刑事審判之基礎下,自應仍遵循法
    院、檢察官及被告構成之三面關係;惟為避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清楚本章所
    定之相關權益,故於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
    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相關規定,並進一步詢問有
    無意見後,將其意見記明於筆錄中。是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對於被告之羈押
    替代處分,如認有發動、撤銷、變更、延長或救濟之需求,即得透過此方式促請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職權為裁定或處分,或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發動、撤銷、
    變更、延長或提起救濟,以達保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政策目的,爰增訂本條
    ,以兼顧實務面之發聲權需求與法制面之程序性要求。
三、另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有表示意見,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於決定是否依修正條
    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時,自應審慎參
    酌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