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爭取時效,並減少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保障之空窗期,爰參考家 暴法第十八條及跟騷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明保護命令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相關 機關(單位)或案件之當事人等,俾使機關(單位)得以提供後續相關協助、使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了解核發情形。 三、另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定有塗銷之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 至第八十三條之二參照),故保護命令資料若涉及少年事件之前案資料,仍應依 循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