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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規定,賦予相關機關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傳等督導媒體
    自律之義務,以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名譽,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
    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