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犯罪被害人可能原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因犯罪行為致死,導致家中經濟陷 入困境,為維持家計,原未就業之家屬,或因犯罪行為致重傷犯罪被害人於復原 後,皆有重新進入就業市場之需要,故應強化就業能力、職業訓練、就業媒合、 關懷與支持等預備性就業、支持性就業等服務事項,此皆涉及勞動主管機關之業 管範圍,並為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勞動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爰參酌家 暴法第五十八條之一之規範體例,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