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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8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訂定之刑事案件處理程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第一個接觸之機關為警
    察機關,因案發初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處於慌亂、驚恐、悲傷之情境,實有給
    予即時關懷、緊急救援、人身安全與相關協助之必要,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
    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即時通報或轉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等相關
    機關(構)、分會進一步提供本法或相關法律之保護服務與各項協助,爰增訂本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