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訂定之刑事案件處理程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第一個接觸之機關為警 察機關,因案發初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處於慌亂、驚恐、悲傷之情境,實有給 予即時關懷、緊急救援、人身安全與相關協助之必要,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 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即時通報或轉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等相關 機關(構)、分會進一步提供本法或相關法律之保護服務與各項協助,爰增訂本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