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在場目睹犯罪行為致他人死亡、致重傷或性侵害之過程等情形,無論其是否 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可能受到不同程度之心理創傷或情緒壓力,故為使該目睹並 受到心理創傷者,得向分會請求相關協助,並經分會評估認有必要給予輔導或諮 商之協助時,應提供或連結外部資源、轉介提供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 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俾協助其面對創傷壓力,爰為本條規定。另此所 稱目睹,以當場見聞犯罪者為限,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