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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4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在場目睹犯罪行為致他人死亡、致重傷或性侵害之過程等情形,無論其是否
    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可能受到不同程度之心理創傷或情緒壓力,故為使該目睹並
    受到心理創傷者,得向分會請求相關協助,並經分會評估認有必要給予輔導或諮
    商之協助時,應提供或連結外部資源、轉介提供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
    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俾協助其面對創傷壓力,爰為本條規定。另此所
    稱目睹,以當場見聞犯罪者為限,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