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保護服務所取得、知悉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基於 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之安全性,爰明定其內部對資料應予保密,其保有、處理、利 用及塗銷,則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增訂 本條。 三、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農業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身權法第七十一 條之一第二項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