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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保護服務所取得、知悉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基於
    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之安全性,爰明定其內部對資料應予保密,其保有、處理、利
    用及塗銷,則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增訂
    本條。
三、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農業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身權法第七十一
    條之一第二項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