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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實務運作情形,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個案會依其不同需求進行評估,並依
    該評估結果提供相關補助,如緊急生活扶助費用、喪葬費、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委任律師酬金、訴訟費用、因
    犯罪被害事件可能衍生之繼承、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監護權或收養、財產管理
    、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之費用或其他法律程序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子女
    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或長輩之托顧費用等,爰參酌家暴法第五十八條
    與身權法第七十一條之體例,於第一項敘明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
    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經費補助。
三、又因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範圍或金額有限,為完整協助犯罪被害人身心治療之所
    需,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亦包括非屬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者。另鑒於犯罪被害人在實務上未必皆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資力要
    件,爰於第一項第三款補強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之補助依據,以符實需。
四、第一項之經費補助,保護機構應視財務情況及經費可負擔性,斟酌補助對象之申
    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明確可執行之計畫或補助要點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五、又有關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長期照顧服務,例如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居家
    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等及其他銜接照顧服務措施,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另
    定之,附此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