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內之學者專家建議,應針對不同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所提供之服務以其不同
    風險及需求評估為基礎,增加服務次數、金額上之彈性運用;以及立法委員建議
    事項(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貼近被害
    人需求及以被害人權益出發提供被害人需要的服務」之意旨,並配合實務運作之
    需要與現況,爰增訂本條,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保
    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
三、本次修法係以家庭為中心提供相關保護服務,惟考量實務情形與服務現場,家屬
    可能為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關係疏遠、多年未聯繫、無意願或有其他不宜提供
    服務等情形時,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本條評估是否需對家屬提供相關服務,以符
    不同個案之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