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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1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之損害應得透過司法程序依法獲得救濟,然渠等面對民
    事及刑事訴訟程序時,往往相當茫然、失措無助,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建立制度或採取必要之加強服務、協助或轉介予保護機構及分會提供相關協
    助,透過有效的、實質的、即時的法律訴訟協助(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或
    委請律師代理及辯護等),幫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獲得賠償,順利進行刑事、
    民事訴訟或協助進行調解、和解等相關程序,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