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之損害應得透過司法程序依法獲得救濟,然渠等面對民 事及刑事訴訟程序時,往往相當茫然、失措無助,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建立制度或採取必要之加強服務、協助或轉介予保護機構及分會提供相關協 助,透過有效的、實質的、即時的法律訴訟協助(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或 委請律師代理及辯護等),幫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獲得賠償,順利進行刑事、 民事訴訟或協助進行調解、和解等相關程序,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