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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 正本條規定中檢察機關之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