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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9-1 條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有關更生保護會之財產管理,目前係依法務部訂定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及所屬各分會財產管理辦法」、「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等規
    定為之,惟上開規定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爰增訂本條,以明定其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