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有關更生保護會之財產管理,目前係依法務部訂定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及所屬各分會財產管理辦法」、「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等規 定為之,惟上開規定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爰增訂本條,以明定其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