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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17 條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
目前臺灣更生保護會及部分分會均分別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依照第四條之規定,僅由 更生保護會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各分會財產統歸本會管理,其原已辦理登記者,應依 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