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17 條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
目前臺灣更生保護會及部分分會均分別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依照第四條之規定,僅由
更生保護會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各分會財產統歸本會管理,其原已辦理登記者,應依
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