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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12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審檢分隸後,更生保護會為推進更生保護各項措施,與當地檢察處及監獄亦應密切聯
繫配合,故增加「檢察處、監獄」;又「職業介紹」機構修正為「就業輔導」機構。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
更生保護工作應運用社會有關團體、機關之力量實施,始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故特
別規定,應與此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聯繫,並請求予以協助,以利保護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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