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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11 條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
本條明定更生保護之方式。參照現行司法保護會所定保護方式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