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本修正要點由現行要點第三點移列) 二、為妥善控管並落實登記制度,統一由總務科財產承辦人登記及鑰匙保管(假日或 夜間交由中央台)。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草案第一點說明。